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標準的實(shí)施與監督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 500 m3/d 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 及以上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 GB 18918 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條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zhì)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huán)境質(zhì)量標準
GB/T 6920 水質(zhì)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11893 水質(zhì)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zhì)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chǎng)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shù)規范
HJ/T 399 水質(zhì) 化學(xué)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zhì)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zhì)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zhì)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zhì)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guò)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zhì) 石油類(lèi)和動(dòng)植物油類(lèi)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zhì)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dòng)-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zhì) 氨氮的測定 流動(dòng)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zhì)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dòng)-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zhì) 總氮的測定 流動(dòng)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zhì)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dòng)-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zhì) 總磷的測定 流動(dòng)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zhì) 化學(xué)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3 術(shù)語(yǔ)和定義
下列術(shù)語(yǔ)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農村居民生活活動(dòng)所產(chǎn)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排水,不包括工業(yè)廢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jìn)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3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標準實(shí)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chǎn)或環(huán)境影響評價(jià)文件已通過(guò)審批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4
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標準實(shí)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5
水體環(huán)境功能 water environmental function
相關(guān)區劃文件確定水體具備GB 3838或GB 3097的功能類(lèi)別。
3.6
尾水利用 treated sewage reuse
生活污水經(jīng)處理達到相應的水質(zhì)標準或要求后用于農田施肥或灌溉、漁業(yè)用水等行為。
4 一般要求
4.1 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應從農村實(shí)際出發(fā),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和資源利用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態(tài)措施相結合、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
4.2 加強生活污水源頭減量,強化改廁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銜接。在污水收集時(shí),具備條件的農村地區應實(shí)施雨污分流。鼓勵優(yōu)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shù)、手段或途徑, 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尾水進(jìn)行綜合利用。
4.3 對分布在城鎮周邊、可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管網(wǎng)的農村,應將農村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chǎng)進(jìn)行集中處理。
4.4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泥應合理處置并遵循資源化利用優(yōu)先的原則。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自本標準實(shí)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本標準。
5.2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和處理規模,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5.2.1 出水排入環(huán)境功能明確的水體,執行表 1 中的一級標準。
5.2.2 處理規模 20 m3/d 及以上的設施出水排入環(huán)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執行表 1 中的二級標準。
5.2.3 處理規模小于 20 m3/d 的設施出水排入環(huán)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執行表 1 中的三級標準。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L(pH 值除外)
序號 | ? 控制項目名稱(chēng) | 限值 | ||
一級標準 | 二級標準 | 三級標準 | ||
1 | ?pH 值(無(wú)量綱) | 6~9 | ||
2 | 懸浮物 | 20 | 30 | 50 |
3 | 化學(xué)需氧量 | 60 | 70 | 100 |
4 | 氨氮① | 8(15) | 15 | 25 |
5 | 動(dòng)植物油② | 3 | 5 | |
6 | 總磷③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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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DB 44/2208-2019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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