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編碼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飲用水水源環(huán)境管理工作中的信息采集、存儲、應用和管理。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 本標準。
GB 226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GB/T 10114 縣級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環(huán)境統計報表填報指南 中國環(huán)境科學(xué)出版社,2008
3.1 飲用水水源 drinking water source
指提供生活及公共服務(wù)用水的水體,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和地下水等。
3.2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指通過(guò)輸水管網(wǎng)送到用戶(hù)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飲用水水源。
3.3 賦碼對象 code objects
在本標準中特指集中式飲用水水源。
3.4 飲用水水源代碼 code for drinking water source
指給飲用水水源賦予的一組有規律的、易于識別和處理的符號。
4.1 代碼結構
飲用水水源代碼采用組合編碼方式,由水系碼、地址碼、類(lèi)型碼和順序碼四部分組成。 代碼長(cháng)度為 20 位。
4.2 代碼表示形式
?
4.2.1 水系碼
4.2.1.1 表示賦碼對象所在水系代碼,水系代碼長(cháng)度為 6 位。
4.2.1.2 按照《環(huán)境統計報表填報指南》(中國環(huán)境科學(xué)出版社,2008)附錄 2-7 全國環(huán)境系統水系代碼表中水系代碼的前 6 位字母和數字編寫(xiě)。
4.2.1.3 對于未列入全國環(huán)境系統水系代碼的飲用水水源,根據水源空間位置就近選擇相關(guān) 的水系。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根據井群中心的位置就近選擇水系。
4.2.2 地址碼
4.2.2.1 表示賦碼對象所在行政區劃代碼,地址碼長(cháng)度為 9 位。
4.2.2.2 地址碼前 6 位數字參考 GB 2260,對飲用水水源賦予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代碼;后3 位數字參考 GB/T 10114,對飲用水水源賦予縣級以下行政區劃代碼。
4.2.2.3 賦碼對象為河流型、湖泊型、水庫型的飲用水水源,依據最先建成且啟用的取水口 所在行政區地址進(jìn)行編碼。賦碼對象為地下水型水源地,依據井群中心所在行政區地址進(jìn) 行編碼。
4.2.3 類(lèi)型碼
4.2.3.1 表示賦碼對象所屬的水體類(lèi)型代碼,類(lèi)型碼長(cháng)度為 1 位。
4.2.3.2 類(lèi)型碼中“S”表示河流型飲用水水源;“L”表示湖泊型飲用水水源;“R”表示 水庫型飲用水水源;“G”表示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其它數字或字母無(wú)意義。
4.2.4 順序碼
4.2.4.1 表示賦碼對象的順序代碼,順序碼長(cháng)度為 4 位。
4.2.4.2 采用遞增賦碼方式,其數字順序應根據飲用水水源建成時(shí)間的先后順序進(jìn)行賦碼,代 碼范圍從 0001 到 9999。
4.2.4.3 同一行政區有多個(gè)水源時(shí),對同一類(lèi)型的飲用水水源,采用遞增賦碼方式編制順序碼。
4.3 代碼的撤銷(xiāo)與調整
4.3.1 代碼的撤銷(xiāo)
4.3.1.1 飲用水水源代碼具有唯一性,若水源撤銷(xiāo),其代碼應予以廢止,且不得重新賦予其 他水源。
4.3.1.2 撤消后又重新啟用的飲用水水源,代碼保持不變。
4.3.2 代碼的調整
4.3.2.1 取水口位置發(fā)生微調,但仍位于原水源保護區內,水源代碼保持不變。
4.3.2.2 水源保護區范圍發(fā)生變化,但取水口位置不變,水源代碼保持不變。
4.3.2.3 若飲用水水源所在地行政區劃調整,飲用水水源代碼中地址碼隨之調整,類(lèi)型碼不 變,順序碼按遞增賦碼方式重新編制,原代碼隨即予以廢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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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HJ 747-2015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編碼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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