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出口皮革及皮革制品中五氯酚殘留量檢驗的抽樣、制樣和氣相色譜測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出口皮革及皮革制品中五氯酚殘留量的檢驗。
2 抽樣和制樣
出口皮革及皮革制品中五氯酚殘留量的檢驗樣品可取自于原料皮革。
2.1 檢驗批
以不超過(guò)1萬(wàn)件為一檢驗批。同一檢驗批的商品應具有相同特征,如包裝、標記、產(chǎn)地、規格和等級等。
2. 2 抽樣數量
抽樣件數可按式(1)計算:
式中:n―抽樣件數;
N-每個(gè)檢驗批內的總件數。
取樣件數不得少于3件,每一檢驗批內取祥總量不得少于500 g。
2.3 抽樣工具
割刀,剪刀。
2.4 抽樣方法
在檢驗批中抽取徉品時(shí),先數清整批革的數量,而后順次每隔N/n件取一件,割下或剪下部分作為原始樣品。同一取樣單位的原始樣品放在同一塑料袋或容器內,加封后,標明標記,并及時(shí)送實(shí)驗室。
2.5 試樣制備
將皮革樣品剪成約1 cm見(jiàn)方的小塊.混和并以四分法縮分出50 g以上樣品,于食品粉碎機中粉碎.使全部通過(guò)2 mm直徑孔篩制成均勻樣品。制備好的試樣盛于500 mL廣口具磨口塞樣品瓶中。
2.6 試樣保存
試樣于室溫下保存。
注:在抽樣和制樣的操作過(guò)程中,必須防止樣品受到污染或發(fā)生殘留物含量的變化。
3 測定方法
3.1 方法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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