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皮膚病是指人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妝品引起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病變。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妝品皮膚病的診斷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化妝品所引起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病變。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guò)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shí),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huì )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149.2-1997 化妝品 接觸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3-1997 化妝品 座瘡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4-1997 化妝品 毛發(fā)損害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 5-1997 化妝品 甲損害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6-1997 化妝品 光感性皮炎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GB 17149. 7-1997 化妝品 皮膚色素異常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3 定義
本標準所稱(chēng)的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lèi)似的方法,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fā)、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xué)工業(yè)產(chǎn)品。使用化妝品所引起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的病變采用下列定義:
3.1 化妝品接觸性皮炎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化妝品引起的刺激性或變應性接觸性皮炎。
3.2 化妝品光感性皮炎 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由化妝品中某些成分和光線(xiàn)共同作用引起的光毒性或光變應性皮炎。
3.3 化妝品皮膚色素異常 skin discolouration induced by cosmetics
接觸化妝品的局部或其鄰近部位發(fā)生的慢性色素異常改變,或在化妝品接觸性皮炎、光感性皮炎消退后局部遺留的皮膚色素沉著(zhù)或色素脫失。
3.4 化妝品痊瘡 acne induced by cosmetics
經(jīng)一定時(shí)間接觸化妝品后,在局部發(fā)生的座瘡樣皮損。
3.5 化妝品毛發(fā)損害 hair damage induced by cosme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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