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區分我國不同地區氣候條件對建筑影響的差異性,明確各氣候區的建筑基本要求,提供建筑氣候參數,從總體上做到合理利用氣候資源,防止氣候對建筑的不利影響,制訂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的規劃、設計與施工。
第1.0.3條 在工業(yè)與民用建筑的規劃、設計、施工時(shí),除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符合有關(guān)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建筑氣候區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建筑氣候的區劃應采用綜合分析和主導因素相結合的原則。
第2.1.2條 建筑氣候的區劃系統分為一級區和二級區兩級:一級區劃分為7個(gè)區,二級區劃分為20個(gè)區,各級區區界的劃分應符合圖2.1.2的規定(見(jiàn)文后插圖)。
第2.1.3條 建筑上常用的1月平均氣溫、7月平均氣溫等 21個(gè)氣候要素的分布,應按本標準附錄-全國氣候要素分布圖附圖1.1至附圖1.21的規定采用。
第2.1.4條 建筑氣候參數應按本標準附錄二全國主要城鎮氣候參數表附表(一)至(九)的規定采用。
注:當建設地點(diǎn)與本標準附錄二各表所列氣象臺站的地勢、地形差異不大,水平距離在50km以?xún)?,海拔高度差?00m以?xún)葧r(shí),本標準附錄二所列建筑氣候參數,可直接引用。
第二節 區劃的指標
第2.2.1條 一級區劃以1月平均氣溫、7月平均氣溫、7 月平均相對濕度為主要指標;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氣溫低于或等于5℃的日數和年日平均氣溫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數為輔助指標;各一級區區劃指標應符合表2.2.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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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GB 50178-1993 建筑氣候區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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