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淺池氣浮裝置的分類(lèi)與命名、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用淺池原理和零速理論集反應、分離、撇渣、沉淀、刮泥于一體的氣浮裝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uò)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50 鋼制壓力容器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99 優(yōu)質(zhì)碳素結構鋼
GB/T 700 碳素結構鋼
GB/T 1220 不銹鋼棒
GB/T 3280 不銹鋼冷軋鋼板
GB/T 5657 離心泵技術(shù)條件(Ⅲ類(lèi))
GB/T 6388 運輸包裝收發(fā)貨標志
GB/T 10894 分離機械 噪聲測試方法
GB/T 11901 水質(zhì)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3306 標牌
GB/T 13384 機電產(chǎn)品包裝通用技術(shù)條件
GB/T 13928 微型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
GB/T 16488 水質(zhì) 石油類(lèi)和動(dòng)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JB/T 2932 水處理設備技術(shù)條件
3 術(shù)語(yǔ)和定義
下列術(shù)語(yǔ)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溶釋氣效率
指實(shí)際釋氣量與理論溶氣量的百分比,以%表示。
4 分類(lèi)與命名
4.1 分類(lèi)
4.1.1 淺池氣浮裝置根據布水和集水機構的傳動(dòng)方式分為中心傳動(dòng)(Z)和周邊傳動(dòng)(A)。
4.1.2 淺池氣浮裝置按處理水量(m3/h)分為 10、20、25、30、50、80、100、120、150、 180、200、250、300 等規格。
4.2 命名
淺池氣浮裝置的型號由漢語(yǔ)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按下列規則表示。
示例:QFQ-Z-10 指處理水量為 10m3/h 的中心傳動(dòng)淺池氣浮裝置。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淺池氣浮裝置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照經(jīng)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shù)文件制造。
5.1.2 淺池氣浮裝置的制造應符合 JB/T 2932 中的相關(guān)規定。
5.1.3 選用的水泵應符合 GB/T 5657 的規定。
5.1.4 選用的空壓機應符合 GB/T 13928 的規定。
5.1.5 溶氣罐的設計和制造應符合 GB 150 的規定,壓力溶氣罐試驗壓力不應小于 0.6 MPa。
5.1.6 溶氣裝置所選用的鋼材應符合 GB/T 699、GB/T 700、GB/T 1220、GB/T 3280 和 JB 2932 中的有關(guān)規定。
5.1.7 淺池氣浮裝置的冷、熱加工及焊接應符合 JB 2932 中相關(guān)規定。
5.1.8 整機表面除銹、防腐應符合 JB 2932 中的相關(guān)規定。
5.1.9 整機的各部位的運行與動(dòng)作的協(xié)調,應納入集中控制系統,按設定的指令工作。
5.1.10 電氣控制裝置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并有明顯標志,設備中帶電部分與金屬外殼之間絕緣電阻應不小于 1 MΩ。
5.1.11 電氣控制系統應設置緊急停止和報警裝置。
5.1.12 設備應工作平穩,無(wú)異?,F象,淺池氣浮裝置轉動(dòng)中心應密封良好。
5.2 性能要求
5.2.1 淺池氣浮裝置的基本參數見(jiàn)表 1。
5.2.2 溶氣釋放器在工作壓力為 0.25 MPa~0.4 MPa 范圍內,釋放的氣泡應細密、均勻,氣泡在 1000 mL 量筒中消失過(guò)程應大于 4 min。
5.2.3 溶釋氣效率應不小于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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