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 4.9 條內容修改為:燒結機和球團豎爐焙燒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16,鏈篦機回轉窯和帶式球團焙燒機焙燒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18,實(shí)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其他生產(chǎn)設施以實(shí)測排放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式中:
ρ —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3;
ρ —大氣污染物實(shí)測排放濃度,mg/m3;
O基—干煙氣基準含氧量,% ;
O實(shí)—干煙氣實(shí)測含氧量,%。
二、刪除規范性引用文件和表 5 中監測方法標準編號的年號。
增加 5.8 條,內容為:現行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以及本修改單實(shí)施后發(fā)布的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mǎn)足要求, 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以上為修改單全部?jì)热?,也可點(diǎn)擊下方鏈接下載原文:
下載地址:《鋼鐵燒結、球團工業(yè)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2012)修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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