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3.5 熱處理爐”定義修改為:將鋼鐵材料加熱到軋制溫度,或放在特定氣氛中加熱至工藝溫度并通過(guò)不同的保溫、冷卻方式來(lái)改變表面或內部組織結構性能的熱工設備,包括加熱爐,以及退火爐、淬火爐、正火爐、回火爐、固溶爐、時(shí)效爐、調質(zhì)爐等其他熱處理爐。
二、將表 2、表 3 中熱處理爐二氧化硫排放濃度限值修改為: 加熱爐 150 mg/m3、其他熱處理爐 100 mg/m3;熱處理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修改為:加熱爐 300 mg/m3、其他熱處理爐 200 mg/m3。
三、將 4.9 條修改為:加熱爐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8,其他熱處理爐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15,實(shí)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其他生產(chǎn)設施以實(shí)測排放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式中:
ρ基 —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3;
ρ實(shí)—大氣污染物實(shí)測排放濃度,mg/m3;
O基—干煙氣基準含氧量,%;
O實(shí)—干煙氣實(shí)測含氧量,% 。
四、刪除規范性引用文件和表 5 中監測方法標準編號的年號。
增加 5.8 條,內容為:現行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以及本修改單實(shí)施后發(fā)布的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mǎn)足要求, 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以上為修改單全部?jì)热?,也可點(diǎn)擊下方鏈接下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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