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表 2 中“人工干燥及焙燒”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調整為 150 mg/m3。
二、將 4.7 條內容修改為:人工干燥及焙燒窯干煙氣基準含
氧量為 18,實(shí)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其他生產(chǎn)設施以實(shí)測排放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式中:
ρ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3;
ρ實(shí)——大氣污染物實(shí)測排放濃度,mg/m3;
O 基——干煙氣基準含氧量,;
O 實(shí)——干煙氣實(shí)測含氧量,。
三、增加 5.2.4 條,內容為:現行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以及本修改單實(shí)施后發(fā)布的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mǎn)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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