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氣相色譜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的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當進(jìn)樣體積為1.0 ml時(shí),本方法測定總烴、甲烷的檢出限均為0.06 mg/m3(以甲烷計),測定下限均為0.24 mg/m3(以甲烷計);非甲烷總烴的檢出限為0.07mg/m3(以碳計),測定下限為0.28mg/m3(以碳計)。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tài)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fā)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shù)規范
3 術(shù)語(yǔ)和定義
下列術(shù)語(yǔ)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總烴 total hydrocarbons (THC)
指在本標準規定的測定條件下,在氣相色譜儀的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有響應的氣態(tài)有機化合物的總和。
3.2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指在本標準規定的測定條件下,從總烴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氣態(tài)有機化合物的總和(除非另有說(shuō)明,結果以碳計)。
4 方法原理
將氣體樣品直接注入具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的氣相色譜儀,分別在總烴柱和甲烷柱上測定總烴和甲烷的含量,兩者之差即為非甲烷總烴的含量。同時(shí)以除烴空氣代替樣品,測定氧在總烴柱上的響應值,以扣除樣品中的氧對總烴測定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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