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法適用于廣東省制鞋行業(yè)(包括但不限于:紡織面料鞋制造、皮鞋制造、塑料鞋制造、橡膠鞋制造、其他制鞋業(yè))生產(chǎn)過(guò)程中VOCs排放量計算。
制鞋行業(yè)VOCs排放量計算采用全過(guò)程物料衡算法,VOCs排放量為VOCs投用量與VOCs回收量和去除量之差,見(jiàn)公式2-1。
(公式2-1)
式中:
E制鞋—統計期內制鞋制造企業(yè)的VOCs排放量,千克;
E投用—統計期內使用物料中VOCs量之和,千克;
E回收—統計期內各種VOCs溶劑與廢棄物回收物中VOCs量之和,千克;
E去除—統計期內污染控制措施VOCs去除量,千克。
2.1 VOCs投用量
VOCs投用量為統計期內企業(yè)使用的各種物料中VOCs量之和,見(jiàn)公式2.1-1。含VOCs物料包括但不限于:膠粘劑、處理劑、硬化劑、清洗劑、稀釋劑等。
(公式2.1-1)
式中:
Wi—統計期內含有VOCs物料i投用量,千克;
WF i—統計期內物料i中VOCs質(zhì)量百分含量,%。
含有VOCs物料的投用量以企業(yè)原輔材料購入憑證為核定依據。原輔材料中VOCs含量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1)以產(chǎn)品質(zhì)檢報告中的VOCs含量作為核定依據,該質(zhì)檢報告應由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shū)的檢測機構出具或由供貨商提供;
(2)其他情況下,應按照表2.1-1取值。
表2.1-1 制鞋企業(yè)常用原輔材料VOCs含量參考值
原輔材料類(lèi)別 |
VOCs含量(%) |
|
膠黏劑 |
PU膠 |
90 |
黃膠 |
85 |
|
粉膠 |
92 |
|
生膠 |
95 |
|
白膠 |
0 |
|
油性處理劑 |
100 |
|
油性硬化劑 |
99 |
|
甲苯、快干、白電油、去漬油、清潔劑、天那水、稀釋劑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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