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shí)《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對軋鋼工業(yè)企業(yè)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我部決定修改《軋鋼工業(yè)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3.5 熱處理爐”定義修改為:將鋼鐵材料加熱到軋制溫度,或放在特定氣氛中加熱至工藝溫度并通過(guò)不同的保溫、冷卻方式來(lái)改變表面或內部組織結構性能的熱工設備,包括加熱爐,以及退火爐、淬火爐、正火爐、回火爐、固溶爐、時(shí)效爐、調質(zhì)爐等其他熱處理爐。
二、將表 2、表 3 中熱處理爐二氧化硫限值修改為:加熱爐150 mg/m3、其他熱處理爐 100 mg/m3;熱處理爐氮氧化物限值修改為:加熱爐 300 mg/m3、其他熱處理爐 200 mg/m3。
三、將 4.9 條修改為:加熱爐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8%,其他熱處理爐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15%,實(shí)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1)
式中:
C基 ——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3;
C實(shí)——實(shí)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O基——干煙氣基準含氧量,%;
O實(shí)——實(shí)測的干煙氣含氧量,%。
四、增加 5.8 條,內容為:本標準實(shí)施后國家發(fā)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mǎn)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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