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shí)《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對鋼鐵燒結、球團企業(yè)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我部決定修改《鋼鐵燒結、球團工業(yè)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2012),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表 3 中“燒結機和球團焙燒設備”的顆粒物限值調整為 20mg/m3、二氧化硫限值調整為 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調整為100mg/m3。
二、將 4.9 條內容修改為:燒結機和球團豎爐焙燒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16%,鏈篦機回轉窯和帶式球團焙燒機焙燒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18%,實(shí)測焙燒煙氣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式中:
C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3;
C實(shí)——實(shí)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O基——干煙氣基準含氧量,%;
O實(shí)——實(shí)測的干煙氣含氧量,%。
三、增加 5.8 條,內容為:本標準實(shí)施后國家發(fā)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mǎn)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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